財團法人法治推廣服務基金會獎學金設置要點
一、設置目的:為宏揚法治教育,並培育國內優秀法律人才,本會特設置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二、頒發對象:本獎學金以頒給國內公立或經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法律系所在學學生為對象。
三、申請資格:1.全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為八十五分以上(每學期平均成績均應在八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為甲等/80分以上者。
2.同一學年未領過其他獎學金者、同時未申請其他具有排他性之獎學金者。
3.大一生及碩博一生不能使用前一年級(高三/大四/碩二)成績申請。
四、頒發標準:1.本獎學金每學年頒給合於申請條件之大學院校,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每校至少一名,每名頒給獎學金新台幣壹萬元正,由本會自申請學生中擇優選定之。申請合格人數超過十五人以上者,加頒發第二名同學獎學金一萬元。
2.合於申請條件,未獲頒獎學金者,本會酌予獎勵之。
五、申請程序:申請學生應填寫申請書,並檢同前一學年學科總平均、操行成績單等(需加蓋學校教務處或註冊組之專用章,交換學生另須附學校出具之中文翻譯成績單)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交由各校統一收齊後掛號郵遞本會審查,學生個人申請恕不受理。申請資料除成績單外,一律使用A4尺寸製作。
研究所學生請註明碩博士班及年級,大學部學生請註明大學部及年級。
六、申請期間:自每年九月二十日起至同年十月十五日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請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1段50號8樓之5。
八、要點修訂:本要點第三點至第六點之規定,董事長得視實際狀況修正之,並報請董事會備查。
九、施行日期:本要點經奉董事會通過後實施。